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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姚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51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绰号吊狗金、老板、老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封开县。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在其位于封开县南丰镇附城村委会右侧50米处的住处门口出售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侯某3。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询、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证人莫某、梁某、侯某1、侯某2、陈某、侯某3、侯某4的证言、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交。)二、依法扣押的人民币420元折抵部分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候 忠审 判 员  何桢源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文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