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新河与沈尚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河,沈尚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167号原告王新河,男,1969年出生。被告沈尚龙,男,1974年出生。原告王新河与被告沈尚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新河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新河负担。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南科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