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银川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187号原告:银川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09号。法定代表人:许海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涛,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卫,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王杨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银川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保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益辰书 记 员 谢 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