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海宁与鹤岗市人和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宁,鹤岗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455号原告刘海宁,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干警。被告鹤岗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哲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宁诉被告鹤岗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海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宁撤诉。审判员  张文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