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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东电三公司国电龙华白城热电厂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东电三公司国电龙华白城电热厂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47号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文,系经理。被告:东电三公司国电龙华白城电热厂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毛超传,系经理。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电三公司国电龙华白城电热厂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由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