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义与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119号原告:王义,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曹磊,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王义与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5日借原告现金3500元,约定2015年12月12日偿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偿还,至今联系不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曹磊未作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以上事实有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曹磊向王义借款3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逾期后,曹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王义要求曹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义借款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曹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莫 恒审判员 臧玉艳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