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高超与海南零添加天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超,海南零添加天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4129号原告:孙高超,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海南零添加天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涓。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媛媛、陈聪明,均系广东君厚律师(黄埔)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超与被告海南零添加天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高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超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高超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贾保红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凤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