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琴、李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琴,李新林,邱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琴,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钟山县。被执行人李新林,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址钟山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邱静(曾用名邱敬),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址钟山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张玉琴与被执行人李新林、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22民初9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但不能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所得执行款项另案优先受偿。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佰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