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谭茹芬典当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枫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谭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55号异议人:重庆枫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留云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54138D。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32号(体育健身中心)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5625-X。法定代表人:王永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茹芬,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在本院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公司)与谭茹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枫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艺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枫艺公司称:谭茹芬所有的重庆市北部新区XXX房屋的装饰工程系我公司承建,我公司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范围内的工程款18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国融公司申请执行谭茹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5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谭茹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国融公司当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二、谭茹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国融公司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国融公司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谭茹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XX(产权证号:X**)、重庆市北部新区XXX(产权证号:X**)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国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770元,由谭茹芬负担。谭茹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融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谭茹芬的重庆市北部新区XXX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3月27日,枫艺公司起诉陈远利、谭茹芬请求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枫艺公司提供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国融公司对谭茹芬所有的重庆市北部新区XXX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评估拍卖国融公司享有优先权的房屋并无不当。枫艺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请求本院中止执行谭茹芬房屋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枫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钟代理审判员  方雷代理审判员  冉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