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庆玲诉冯宪云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玲,冯宪云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272号原告:赵庆玲,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影,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宪云,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玲诉被告冯宪云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赵庆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庆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