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彪与杨彪、敖永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彪,敖永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杨彪,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杨彪,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敖永媛,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杨彪与杨彪、敖永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彪、敖永媛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04520.00元。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彪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04520.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杨彪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