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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朝鲁吐飞肯摩托车销售处与包阿拉达吐、包伊日格乐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朝鲁吐飞肯摩托车销售处,包阿拉达吐,包伊日格乐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30号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飞肯摩托车销售处。地址科左后旗朝鲁吐财政所对过。经营者朱金阳,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朝鲁吐镇直机关。被告包阿拉达吐,男,43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包伊日格乐图,男,3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飞肯摩托车销售处与被告包阿拉达吐、包伊日格乐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属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科左后旗朝鲁吐飞肯摩托车销售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乌日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