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述鑫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述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述鑫,男,汉族,1943年12月5日出生,住住南京市鼓楼区。唐述鑫因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房屋租赁通知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唐述鑫上诉称:原审裁定篡改其起诉理由,其起诉理由是被上诉人将其公房产权交给原产权人自行管理是欺诈栽赃于南京市政府相关文件,而不是起诉被上诉人将房屋产权人变更及原有租赁关系解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唐述鑫诉称,其原租住在南京市(原)下关区栅栏门28号,有公房租赁证。在没有给予其补偿的情况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和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将该房交给原产权人自行管理,并向其发出[关字7号]《通知》。唐述鑫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关字7号]《通知》违法,并赔偿其住房一套,身体、精神损失费及奖励100万元。经审查,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于1997年11月24日,向唐述鑫发出涉案通知,告之其涉案房屋已退还原产权人自行管理,原公有住房租赁合约自即日起解除。故唐述鑫所诉通知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唐述鑫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苌璐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