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庆林、冯兆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林,冯兆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418号申请执行人:高庆林,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冯兆齐,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庆林与被执行人冯兆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