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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华安、高廷珍、杨辉、杨苏瑞、杨丽诉被告苟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安,高廷珍,杨辉,杨苏瑞,杨丽,苟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606号原告:杨华安,男,汉族,193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高廷珍,女,汉族,194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杨辉,男,199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杨苏瑞,男,200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丽,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杨丽,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苟敏,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雅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楼、5楼、9楼。法定代表人:范丹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川玲,女,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皇木镇富有村1组,该公司职工。原告杨华安、高廷珍、杨辉、杨苏瑞、杨丽诉被告苟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华安、高廷珍、杨辉、杨苏瑞、杨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安、高廷珍、杨辉、杨苏瑞、杨丽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安、高廷珍、杨辉、杨苏瑞、杨丽撤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