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庄桂军与李升锋、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桂军,李升锋,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548号原告:庄桂军,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升锋,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霞,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庄桂军与被告李升锋、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桂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的地址,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桂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