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潍坊同顺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同顺经贸有限公司,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130号申请人:潍坊同顺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驻安丘市北郊。原告潍坊同顺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在被申请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130000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在被申请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13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