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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周中兰诉被告杨俊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周中兰,杨俊霞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681民初404号 原告:张鹏(张成轩之父),男,生于1987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五路石岭岗村村委会。 原告:周中兰(张成轩之母),女,生于1994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五路石岭岗村村委会。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伦(原告张鹏之父),男,生于1965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五路石岭岗村村委会。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勤,重庆张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俊霞,女,生于1976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星星国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鹏、周中兰诉被告杨俊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苟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鹏与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伦、张志勤,被告杨俊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周中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5256元(其中医疗费92930.52元,死亡赔偿金524100元,丧葬费22039.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669070.02元。被告承担其中80%的责任,共计535256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457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周中兰于2014年11月15日带出生五个多月的儿子张成轩到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石岭岗村卫生室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接种医生杨俊霞对接种禁忌症未进行书面告知和询问,也未对张成轩测量体温的情况下为张成轩接种了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且张成轩的预防接种证上登记的批号与被告的(乡村)医生门诊登记簿上登记的批号不一致。另外,张成轩接种登记本上记录2014年11月15日口服过脊灰疫苗,事后预防疾控中心说并没有发药给杨俊霞,但被告杨俊霞确认给张成轩口服了脊灰疫苗,脊灰疫苗存在来源不明的情况。接种后张成轩出现轻微腹泻、呕吐症状,接种后的第三天,病情逐渐加重,到华蓥广能集团总医院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噬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一年多时间里张成轩病情多次反复发作,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于2015年11月29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张成轩在接种疫苗前没有其他疾病,其家族也没有发生过类似疾病,在被告处接种疫苗后诱发疾病死亡,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违反相关医疗规范的接种行为也是本次张成轩死亡的重要原因。 被告辩称:张成轩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时,接种医生杨俊霞询问了有关的情况并测量了体温为36.2°,并有原告周中兰的签名,张成轩之前在被告处进行过预防接种,双方也比较熟悉;接种的疫苗来源正规合法、质量合格、疫苗是北京绿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华蓥市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存储、运输均符合规定。至于疫苗批号问题应该以原告手中预防接种上记载的为准,并与社区记载是一致。被告2014年11月15日并没有给张成轩口服脊髓灰质疫苗,张成轩出现的腹泻、呕吐症状、以至于后来病情加重去世,与接种疫苗没有关系,是属于患者家族性噬血细胞淋巴组织增生症,且据后来了解,张成轩接种前就已经出现肝功能异常等症状,所以张成轩的死亡与被告的接种行为没有关系,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被告提交的1、《疫苗冷链设备温度记录》,原告虽然对《疫苗冷链设备温度记录》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且《疫苗冷链设备温度记录》由华蓥市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盖公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定。2、广安市医学会做出的广安预[2016]0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证实张成轩所患疾病的临床诊断为家族性噬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与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无因果关系,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原告虽有异议,但无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昌伦于2016年6月27日放弃向四川省医学会申请的再次鉴定。四川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于2016年6月27日向华蓥市双河街道石岭岗村卫生室发函终结本案鉴定程序。本院予以认定,该鉴定书应当作为本案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鹏、周中兰的儿子张成轩在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前一周左右即2014年11月3日因“流涕4天、咳嗽、发热伴腹泻2天”在华蓥广能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患儿病情好转于11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1、肺炎;2、腹泻;3、肝功能异常。 2014年11月15日下午2:30左右原告周中兰带张成轩到华蓥市双河街道石岭岗村卫生室接种疫苗。接种医生杨俊霞,测量了张成轩体温为36.2摄氏度,于是原告周中兰同意给张成轩接种此疫苗。接种时被告杨俊霞将原告周中兰持有的张成轩《预防接种证》上填写疫苗批号为201303014后,接到其家中来电,告知其父病危,在接种现场登记本上信息未填写完的情况下,在张成轩右上臂接种了0.5ml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观察未出血后离开了。嗣后,电话询问华蓥市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才在接种现场登记本上填写疫苗批号为201308034。 2014年11月21日,张成轩因“发热咳嗽3天,踹息2天”到华蓥市广能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毛细支气管炎、功能性腹泻、肝功能异常、肛周炎”,于2014年11月24日转入广安市人民医院以“肺炎”收入院,于同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肺炎”。 2015年1月12日,张成轩因“反复发热8天,发现面色苍白5天,血小板减少3天”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不明确,2015年1月19日原告主动要求出院,出院诊断:“噬血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淋巴瘤?”、“败血症?”、“感染性腹泻”、“房间隔卵圆孔未闭”、“上呼吸道感染”。 2015年1月24日,张成轩因“反复发热13天,发现面部苍白10天,血小板减少8天”再次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明确诊断为“噬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败血症、房间隔卵圆孔未闭、继发性凝血功能障碍、上呼吸道感染、肝功损害、症状型腹泻”,2月17日出院。 2015年5月4日,张成轩因“反复发热、面部苍白4月,诊断噬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综合症3+月,持续发热7天,加重伴血小板减少3天”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诊断为:1、噬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2、上呼吸道感染;3、房间隔卵圆孔未闭,于2015年5月13日出院。 2015年11月4日,张成轩因“诊断噬血细胞淋巴组织增生综合症9+月,间断发热伴流涎6天”再次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因病情发展迅速,出现多器官衰竭、脑出血等危重情况,2015年11月26日家长放弃治疗主动出院,11月29日张成轩因病离世。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杨俊霞在给张成轩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的疫苗来源是否正规合法、是否质量合格、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如实记载。2、被告杨俊霞给张成轩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是否导致张成轩患噬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并致其死亡。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杨俊霞在给张成轩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的疫苗来源是否正规合法、是否质量合格、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如实记载。被告杨俊霞提供的《疫苗出入库登记表》、《疫苗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能够证明疫苗来源正规合法、质量合格。原告方虽然提出异议,认为张成轩的预防接种证上登记的批号与被告的(乡村)医生门诊登记簿上登记的批号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周中兰持有的张成轩《预防接种证》上填写疫苗批号为201303014是在注射疫苗时现场对照填写,且原告周中兰也未当场对疫苗批号为201303014提出异议,同时被告杨俊霞能够合理说明在登记簿上填写疫苗批号为201308034的原因并得到四川省广安市预防接种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调查证实,能够证实张成轩注射的疫苗批号与其接种登记证上的一致。原告无相反证据推翻广安市医学会做出的广安预[2016]0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该鉴定结论本院认定,该鉴定结论记载:接种医生杨俊霞介绍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可预防感冒,口头询问了受种者身体状况,并测量了体温为36.2摄氏度,于是原告周中兰同意给张成轩接种此疫苗。虽然被告杨俊霞未如实记录询问受种者的情况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否认被告杨俊霞口头询问受种者张成轩情况及测量体温的事实。二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杨俊霞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杨俊霞给张成轩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是否导致张成轩患噬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并致其死亡。 广安市医学会于2016年5月10日做出的广安预[2016]0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伦申请,鉴定结论为张成轩所患疾病的临床诊断为家族性噬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与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无因果关系,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偶合症。原告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无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伦在向四川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后,于2016年6月27日书面申请放弃向四川省医学会申请的再次鉴定。四川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于2016年6月27日向华蓥市双河街道石岭岗村卫生室发函终结本案鉴定程序,因此本院对广安预[2016]0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予以认定。被告杨俊霞给张成轩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不是导致张成轩患噬血细胞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并致其死亡的原因。 综上所述,二原告主张张成轩在被告杨俊霞处接种疫苗后诱发疾病死亡,证据不足,要求被告杨俊霞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525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鹏、周中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76元,由原告张鹏、周中兰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苟建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