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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857号原告:张某,山丹县居民。被告:黄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元很高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