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857号原告:张某,山丹县居民。被告:黄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元很高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