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子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子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子彬,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子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9日19时5分许,被告人曹子彬驾驶闽F×××××号重型货车从漳平市红狮水泥厂沿省道208线往赤水镇红狮矿山方向行驶,至34KM+140M处,撞到路边正常行走的被害人许某,造成被害人许某受伤在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子彬拨打“11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配合民警勘察。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子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曹子彬与被害人许某的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曹子彬按协议约定积极理赔,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赖某的证言,被害人身份证、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证信息和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漳交赔人调字(2017)033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害人许某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返还物品凭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检字第2623号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6]痕鉴字第HJ0555号痕迹检验��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鉴字第458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曹子彬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子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子彬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子彬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子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士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巧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