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6景楷原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楷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6号罪犯景楷原,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锡法刑初字第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楷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景楷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景楷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凭证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景楷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楷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判员张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