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9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家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79420.25元【其中货款2810000元、违约金50931.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9010元(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28042元、案件执行费314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