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许利可与张文飞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利可,张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许利可。被执行人:张文飞。本院在执行许利可与张文飞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德欣执行员 孙建军执行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