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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龙与被执行人杜文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龙,杜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龙,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杜文中,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北民五初字第04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杜文中应支付申请人李玉龙劳务款11850元,承担执行费62.75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龙与被执行人杜文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文中名下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依法对该车车籍进行查封,等待处理结果。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北民五初字第04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