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明桂与阙泉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桂,阙泉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448号原告:钟明桂,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陈裕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泉昌,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钟明桂与被告阙泉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钟明桂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明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明桂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