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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水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水富,黄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1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0065-8。法定代表人吴升峰,局长。被执行人刘水富,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黄玉梅(被执行人刘水富之妻),女,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汀计生征决字〔2016〕第020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刘水富、黄玉梅两人1999年10月结婚,于2000年9月26日生育第一孩(女孩),2005年7月1日生育第二孩(女孩),于2012年3月18日在瑞金市妇幼保健院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女孩),2016年3月19日在汀州医院政策外生育第四个子女(女孩)属多生育二个子女,分别于2012年4月、2016年4月查出。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当事人户籍登记证明、结婚登记证明、第三孩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9月26日出作了汀计生征决字〔2016〕第02050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向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52005元。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送达给二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义务。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在向二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十日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求被执行人刘水富、黄玉梅强制交纳社会抚养费152005元的申请。限二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费2181元,由被执行人刘水富、黄玉梅负担。审 判 长  黄石荣审 判 员  刘小斌审 判 员  傅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