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邬伟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邬伟杰,林宏波,严芳芳,吴晓军,蒋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0555。法定代表人胡小兵。被执行人邬伟杰,男,1970年4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宏波,男,1976年4月9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严芳芳,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吴晓军,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蒋飞杰,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以(2017)浙0903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宏波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金鹰海景苑7幢604室的房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宏波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金鹰海景苑7幢604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