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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洪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伟,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67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孙洪伟,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被羁押。被执行人孙洪伟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孙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亦无被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