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宝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宝锁,苏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4304-5。被执行人张宝锁,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苏会芬,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宝锁、苏会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