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世兴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兴,赵松,陕西中兆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兴,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赵湾镇。被执行人:赵松,男,汉族,住旬阳县赵湾镇。被执行人:陕西中兆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松,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世兴与赵松、陕西中兆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松、陕西中兆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长 周 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