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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92号原告: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方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珏,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査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涉及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合劳人仲案字第1383号仲裁裁决处理,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珏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并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中王珏诉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皖0191民初95号〕先于本案立案受理,因两案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且两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故两案应予并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原告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皖0191民初95号〕中并案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瞿永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伟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