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后村店与陕西新联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后村店,陕西新联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772号原告:西安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后村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后村西路后村小区。负责人:张丽媛,该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军祥,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联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后村一号后村委员会内。负责人:梁玉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后村店与被告陕西新联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晓婷代理审审员郝杰代理审审员宁莎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高彩娥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博闻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