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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进茂与加那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茂,加那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386号原告:王进茂,男,194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图壁县五工台镇龙王庙村二组69号,身份证号:×××,电话:181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纲(原告王进茂的女婿),男,住呼图壁县。被告:加那提,男,1979年8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呼图壁县。原告王进茂与被告加那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进茂于2017年5月31日以与告加那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茂撤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进茂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素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