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正功、王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功,王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31号申请人:潘正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俊海,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申请人潘正功与被执行人王俊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俊海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俊海驾驶的的车牌号为冀D×××××/DTC48挂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8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