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廖文锋、叶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廖文锋,叶滢,廖云雨,曾云峰,钟志群,翟志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4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地址:龙南县龙南镇中山街社区八一九街5号。电话:0797-351****。负责人:江春,该支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66979202X3。被告:廖文锋,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叶滢,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廖云雨,女,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曾云峰,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志群,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告:翟志侠,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被告廖文锋、叶滢、廖云雨、曾云峰、钟志群、翟志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笔贷款已结清,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水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五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