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营东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中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东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中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91民初1721号原告:东营东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卫,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钦彬,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中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平秀,总经理。原告东营东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中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卫、任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东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APC20120416E的商品购销合同;2、原告不予返还被告定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解除合同生效之日止以未付款33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截至起诉之日暂算为763318.36元),及因被告拒不履行提货义务多年占用原告库房造成的损失500000元,损失共计1263318.3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铸造管件模具用于出口,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0%即84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生效。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生产,通知被告检测及提货,被告一直未予提货至今已三年时间,构成严重违约,应予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产品多年搁置,导致原告资金周转紧张,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和货物滞销占用原告库房损失。被告张家港中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铸造管件模具用于出口,合同总价款为420万元,约定双方盖章签字后,被告支付原告20%预付款即84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生效,传真件有效;供货明细中第29项和30项需在合同生效50天内完成交货条件,供货明细中第1至28项需在合同生效150天内完成交货条件,被告在生产完成后2个月内提货;原告在生产结束后通知被告,被告委派工程师过来检测,检测合格后,原告提供详细的装箱单以便被告支付合同尾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安排发货事宜,被告付清所提货物的尾款后提货。2012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84万元。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签订合同人员朱红兵于2016年7月21日、7月26日的通话录音中,原告称“我干完了通知你在150天两个月内提货,这都快两年了你都不提货”,并催促朱红兵提货,朱红兵称要等第三方向其付清货款后再提货,并称“再等一段时间,具体时间没法保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购销合同、汇兑来账凭证、设计图纸、录音资料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涉案货物,但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录音资料,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怠于履行提货义务长达三年之久,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原告主张定金84万元不予返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被告张家港中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东营东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中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APC20120416E的《商品购销合同》;二、原告东营东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予返还被告张家港中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支付定金84万元;三、驳回原告东营东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0元,由原告东营东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419元,由被告张家港中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7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 蕾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