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朴锋杰与朴元俊、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锋杰,朴元俊,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332号原告:朴锋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朴元俊,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李花,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锋杰诉被告朴元俊、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锋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锋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朴锋杰承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