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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宁利鹏与赵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利鹏,赵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338号原告:宁利鹏,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告:赵云飞,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宁利鹏与被告赵云飞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宁利鹏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告以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利鹏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利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宁利鹏负担。审判员赛西雅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阿斯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