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宁利鹏与赵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利鹏,赵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338号原告:宁利鹏,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告:赵云飞,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宁利鹏与被告赵云飞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宁利鹏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告以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利鹏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利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宁利鹏负担。审判员赛西雅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阿斯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