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津市汽车大修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津市汽车大修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催3号申请人:河津市汽车大修厂,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亚斌。申请人河津市汽车大修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津市汽车大修厂遗失的票据票号为104000522786XXX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陆月壹拾肆日、出票人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津市汽车大修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邱兆云审判员 梁 磊审判员 高新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