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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根与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王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756号原告陈根,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生,现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亚华,河南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玉亮,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告陈根诉被告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根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根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3月28日前系生意合作伙伴,2015年3月28日清算后,被告向原告写了一张欠条,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清欠款一万五千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完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玉亮未到庭答辩,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被告王玉亮向原告陈根出具了欠条,欠条中写明“今欠陈根现金壹万伍仟元(15000),双方商定于2015年5月1日还清。王玉亮。2015年3月28日”。因原告催要至今未还,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玉亮欠原告陈根15000元未归还,有欠条为据,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玉亮支付原告陈根欠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