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王加坤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加坤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726号罪犯王加坤,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加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万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已收赃款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改判被告人王加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于2013年8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加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按规定转换成九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王加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但其罪行严重,故应综合其犯罪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加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3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