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小静诉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静,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静,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0号。法定代表人钱锋,镇长。委托代理人徐淑琴,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小静诉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桥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行初5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查,2016年8月15日,案外人XX委员会(以下简称:XX业委会)向案外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我伊莎士小区内存在小区道路旁公共位置擅自搭建栅栏、种植冬青树等情况,严重影响小区整体环境和交通安全。我业委会应小区广大居民的要求,拟拆除小区圈占公共区域的栅栏和绿篱,拆除时间为8月17日起至2016年年底。特委托你公司期间对圈占公共绿地栅栏和绿篱等予以拆除。”同年8月24日,XX公司按照委托书的委托组织实施了拆除。刘小静系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房屋业主,该房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小区内,事发当天,其系拆除行为针对的业主之一。刘小静认为,8月24日的拆除行为系由新桥镇政府组织实施,该行为缺乏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其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新桥镇政府于2016年8月24日针对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新桥镇政府向其赔礼道歉,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对于道歉诉讼请求,另案处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刘小静要求确认2016年8月24日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新桥镇政府赔偿,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行为系由新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刘小静对拆违现场是否有新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亦表示无法确定,而新桥镇政府则否认该行为由其作出,并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系案外人XX业委会作出的民事行为。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刘小静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应予裁定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刘小静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刘小静上诉称,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16年8月24日的拆除现场有城管人员负责组织指挥,但原审法院未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仅凭XX业委会出具的书面材料即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新桥镇政府辩称,被上诉人并未组织实施上诉人所称的拆除行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述拆除行为系由被上诉人组织实施。根据被上诉人的了解,2016年8月24日的拆除行为,系由XX业委会自行组织实施。对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进行过说明,并提供了XX业委会提供的书面材料。由于被上诉人并未组织实施相关拆除行为,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针对特定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该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为前提。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证据虽能证明被上诉人曾针对占用绿地问题,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向其作出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在2016年8月24日当天亦有城管工作人员在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当日拆除行为系由被上诉人新桥镇政府组织实施。被上诉人称并未组织实施上诉人所称的拆除行为且针对2016年8月24日的拆除行为,XX业委会已出具过相关书面材料,确认该行为系由其自行委托XX公司实施的整改行为,对于事发当天为何有城管工作人员在场亦进行了说明。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并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佐莲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代理审判员 宁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