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柏来建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柏来建材有限公司,上虞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柏明,贾海明,范巧美,上虞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2502-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776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仓桥街31-35号。法定代表人:张江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海曙柏来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53143-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91号313室。法定代表人:陈柏来。被执行人:上虞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1608-0。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大普路769号。法定代表人:贾益。被执行人:贾柏���,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贾海明,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范巧美,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上虞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8158-7。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大普路769号8楼。法定代表人:贾伟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柏来建材有限公司、上虞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虞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贾柏明、贾海明、范巧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贾海明、范巧美共有的位于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五星东路253-257号的房地产。2017年5月3日,买受人陈丽娟以354万���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五星东路253-257号房地产的查封;二、将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五星东路253-257号【房产证号:上虞市房权证曹娥街道字第××号、上虞市房权证曹娥街道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上虞市国用(2008)第03623632号】归买受人陈丽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陈丽娟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