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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永丰达海运有限公司、佛山市润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丰达海运有限公司,佛山市润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丰达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孙家原幼儿园一楼。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润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桂洲大道东30号首层之三。法定代表人:郭建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丰达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润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1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