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所地夏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雪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孔祖大道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84.4mg/100ml。后将吕某某带至夏邑县红十字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检测,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吕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吕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穆全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凯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