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座国与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左明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座国,傅云昌,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左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775号申请执行人:陈座国,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傅云昌,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江路(昌州市场二期B段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000018642。法定代表人:傅云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左明智,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陈座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傅云昌、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左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傅云昌、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左明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59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傅云昌、重庆妇舒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左明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