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洪、赵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赵波,合乐家(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洪,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波,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被上诉人赵波之夫),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合乐家(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伟业大厦1103-2室。法定代表人:李桂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洪丽,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洪因与被上诉人赵波、原审被告合乐家(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以认可一审判决书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陈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