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9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陆正芳与上海伊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芳,上海伊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147号原告:陆正芳,男,1958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伊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XXX号XXX幢XXX-XXX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羊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书香,女。被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钱德英。原告陆正芳与被告上海伊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陆正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正芳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姣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