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583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某物业有限公司,孪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583之2号原告昌图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孪某,男,31岁,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昌图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昌图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图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某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人民陪审员 朱若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