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丽华、卫兰萍等与张宏、韩幸瑶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金辉,卫兰萍,刘丽华,北京成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丽娜,韩幸瑶,李淑萍,张宏,贺鹏飞,何力民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76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金辉,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卫兰萍,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丽华,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以上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成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305号楼。法定代表人:单学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女,1982年3月9日出生,北京成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娜,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幸瑶,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淑萍,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宏,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贺鹏飞,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力民,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高金辉、卫兰萍、刘丽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成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王丽娜、被上诉人韩幸瑶、被上诉人李淑萍、被上诉人张宏、被上诉人贺鹏飞、被上诉人何力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056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金辉、卫兰萍、刘丽华于2017年5月31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金辉、卫兰萍、刘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金辉、卫兰萍、刘丽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高金辉、卫兰萍、刘丽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郑海兴 搜索“”